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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材料打印费50元,律所被处一倍罚款停业整顿两个月,处罚合适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7


     昨天,有公众号发文转发了以下的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引发法律网友热议。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19年7 月11日,投诉人徐某到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打印材料,支付人民币50元,未收到相应的收费票据,打印材料的行为和收费行为均发生在律所。

司法局认为,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于2019年11月26日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做出作出停业整顿两个月(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有网友认为,律师事务所一不是免费提供服务的公益机构,二是不是财政保障的公务机关,即使是简单的为他人打印材料(是不是附带法律服务内容、多少页数的,《处罚决定书》没有交代),也是具有成本的,总不能让无偿服务吧?收取50元打印费,不应视为经营性业务,应该视为一种偶然性的便利行为,收取少量的费用,实属应该。司法局将这种一次性提供便利后的收费行为定性为经营活动,不妥。

也有网友认为,仅仅收取50元,没收“违法所得”给予一倍罚款也就罢了,给予整个律所停业两个月的处罚,要知道,律所的房租、所有律师的执业成本、律师受理业务的影响范围,一个月何止十几万元?如此处罚,实在罚责失当。


看看以上《处罚决定书》所适用的处罚依据。

《律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从以上的法律条文看,只有律师事务所存在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才是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条件有二:一是从事了法律服务之外的行为,二是该行为构成了经营活动。

      首先,关于律所收取徐某材料打印费,是否属于法律服务内容之外,《处罚决定书》没有说明原因,不好揣测。如果是收取诉讼材料打印费,广义上讲,应该是属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附属活动的,不存在属于“法律服务内容之外”。
      
      其次,收取50元材料打印费,是否属于“经营活动”?经营,是一个经济学专业术语,是指个人或团体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的目的,运用经营权使某些物质(有形和无形的)发生运动从而获得某种结果的人类最基本的活动。运用经营权的活动就是经营活动,市场活动下,是指企业或其他营利组织依据自身资源状况和所处的市场环境判断,以某种或多种谋利项目为经常性业务作出的长远规划和部署,能否持续获得的收益事关该组织存续的全局性和长远性。

       可见,构成“经营活动”,首先要具备长期以此项业务营利为目的,而且获利要纳入单位盈亏的对公账户,作为单位的一种长期收入。如果是单位内的个人收费行为,也不应视为单位的经营行为。

      徐某到律所打印材料被收取了50元,进而被司法局认定为律所存在“经营活动”。构成适用该法条的推断,不能以打印材料一次性收取费用为标准,更应该符合经常性、营利性、对公性的经营活动的基本概念。《处罚决定书》仅依据徐某单次被收取了50元,就定性律所存在“经营活动”,显然证据不足,定性错误。


再次,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不仅要依据《律师法》,还要遵守《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否则的话,就可能构成行政不当。


行政法上的行政不当也称行政失当,是指行政主体不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六)明显不当的。......


例如,农村老大爷在公路边上割草,不小心铲掉几块公路石块,公路执法人员以造成公路路面损坏为由,要罚5千元。尽管该罚款数额也在《公路法》规定的处罚幅度之内,但与当事人的轻微违法过错相比,明显存在尺度畸重、显失公正,就属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法幅度内的失当、过罚不当,也是行政行为违法的表现。


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抛开律所是否构成“经营活动”不说,司法局仅依据一次查证的50元收费行为,就让整个律所停业整顿两个月,50元的“违法情节”,与整个律所所有案件不能受理、代理出庭造成的巨大损失相比,尽管处于司法局职权范围,但明显属于处罚不当。


综上,法萌君认为,该《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裁决尺度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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